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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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6 15:17 浏览次数:0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海法〔2020〕84号  2020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建设目标,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保障,着力激发发展动能,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创新驱动、精准施策、统筹推进,构建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体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权责清晰,船舶检验法规规范体系完备,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船舶检验机构履职能力显著提升,建成国际一流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升,船舶检验支撑体系更加完善,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体系基本建成。
到2035年,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船舶检验新格局,船舶检验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前列,实现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全面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船舶检验体制机制。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地方船舶检验工作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不同类别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和不同种类的船舶检验实施分类管理。
2.依法明晰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分工。立足经济社会和航运、造船及相关制造业发展实际需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进一步按照法律法规优化船舶检验业务分工,明晰船舶检验业务边界,充分调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权责协调一致的船舶检验格局。
3.强化船舶检验责任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严格履行船舶检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督促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船舶检验及其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船舶检验事权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船舶检验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各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船舶检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 
4.推进船舶检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新体制机制方式履行船舶检验职责的试点工作。鼓励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合作,推进资源共享,促进船舶检验区域融合发展。
5.落实渔船检验机构改革要求。要贯彻落实好渔船检验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深入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机制到位,做到工作不断、业务不乱。要加强渔船检验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保障检验体制顺畅、高效。要全面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针对性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推进渔船检验管理水平和检验质量不断提升。
(二)健全船舶检验法规规范。
6.完善船舶检验管理法规。积极推动《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修订,促进商船检验和渔船检验法规深度融合。加快修订《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规章,不断完善和优化船舶检验管理制度。
7.健全船舶技术法规体系。强化船舶技术法规对航运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船舶制造的引领性作用,不断完善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统筹国际与国内、全国与区域不同需求,分类合理、适度超前、因地制宜,构建船舶技术法规体系。完善船舶技术法规后评估制度,不断提升船舶技术法规水平和质量。
8.强化前沿和关键技术创新。聚焦新一代智能航运、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前沿,加强对可能引发海洋装备制造业、航运业变革的前瞻性、颠覆性技术研究,适应行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大型液化天然气船、邮轮、极地航行船、大型溢油回收船、大型深远海多功能救助船等船型技术及相关技术法规研究。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应用。
9.推进绿色生态技术研究与应用。积极推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能效“绿色船舶”的技术法规建设,以技术引领助推绿色航运发展。开展新能源和新型动力系统相关技术的研究,推进低碳、无碳能源动力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在船舶上的应用。积极开展船型能效优化和节能技术研究,推进营运船舶能效控制研究,支持完善航运绿色生态综合评估体系,提升船舶节能减排整体水平和造船业能效设计水平。
(三)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建设。
10.推进国际一流中国船级社建设。营造有利于中国船级社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的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中国船级社品牌国际信誉度和影响力。支持中国船级社拓展国际市场,促进中国船级社在规模、技术、服务、管理和国际化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发挥中国船级社技术和全球服务优势,推动检验服务、航运相关产业走出去,助力“一带一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发挥中国船级社主力军作用,带动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协同发展。
11.推进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船舶检验机构建设,着力做好船舶检验机构人力资源、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提升船舶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障本地区船舶检验的有效供给。积极推进商渔船检验机构的深度融合,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商渔船检验的协同发展。
12.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贯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明晰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分类和业务范围,优化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
(四)加强船舶检验队伍建设。
13.完善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验船师管理制度,推进商渔船验船师管理的融合,加快实施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管理。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人员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船舶检验人员专业知识、检验技能和职业荣誉感的提升。加强船舶检验服务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建设。
14.加强人员配备和能力培养。研究制定基于船舶检验业务量的船舶检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船舶检验力量建设。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匹配、业务精湛的船舶检验人才梯队,保持船舶检验人员的充足、稳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船舶检验后备人才,扩大船舶检验人才储备。建立船舶检验人员培训体系,明确船舶检验人员入职、晋升、知识更新等培训要求,持续提升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
15.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坚持高精尖导向,不断完善船舶检验高端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和引进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船舶检验行业领军人才。加强船舶检验履约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不断丰富船舶检验履约人才库。
(五)强化船舶检验监督管理。
16.强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加强船舶检验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履职。构建船舶检验机构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建立船舶检验机构约谈制度。
17.强化船舶检验质量监督。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健全船舶检验现场监督机制。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处理的闭环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检验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
18.落实船舶安全质量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要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推动造船及相关企业落实船舶安全质量责任制,强化造船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船舶检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将船舶设计、修造、航运、检修检测等相关船舶检验服务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六)强化船舶检验支撑保障。
19.搭建船舶技术法规支撑平台。建立船舶技术法规交流机制,依托国家现有船舶检验研发机构,探索建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船检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参与,产学研用管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基地、试验基地,形成多渠道、开放性的新型技术研发支持体系,推进船舶技术法规质量不断提升。加大船舶技术研发基础性投入力度。
20.强化船舶检验信息化支撑。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数字孪生等新技术在船舶检验领域的应用研究。落实“互联网+政务”“互联网+监管”要求,推进船舶检验信息化建设,做好船舶检验证照数据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更加便捷的检验服务,实施更为高效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船舶检验证书电子化,推进在线培训和在线技术支持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审图、电子档案的应用。
(七)推进船舶检验开放合作。
21.有序推进船舶检验创新开放。创新船舶检验制度和检验模式,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便捷优质的船舶检验服务。稳步推进自贸区(港)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开放。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检验行为,发挥船舶检验对中国造船业和航运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22.鼓励船舶检验合作共享。鼓励船舶检验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资源、人才资源,实现技术优势互补,不断提高船舶检验有效供给。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经营企业、服务供应商等船舶基础信息交换,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帮助力度,实现检验技术和发展经验共享。
23.加强船舶检验国际履约。充分发挥海事主管机关船舶检验国际履约的协调、组织和主导作用,不断提升船舶检验国际履约制度性话语权,深度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技术标准议题,维护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权益。加强区域、多双边船舶检验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船舶检验国际合作网络,加强船舶检验履约研究,提升船舶检验履约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为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推进工作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加强统筹,及时了解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船舶检验事权,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聚焦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破解管理难题,保证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强化“三基”建设。各单位要着力强化船舶检验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筑堡垒,提高船舶检验基层自建能力;固根基,推动船舶检验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夯实船舶检验工作基础,对业务发展脉络、问题症结、对策方向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全面增强船舶检验从业人员基本功,练好专业技能基本功、防范风险基本功和改革创新基本功,为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级船舶检验主管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要及时评估工作推进成效,交流总结经验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适时调整工作安排,持续优化工作机制,不断推动船舶检验事业向更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