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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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6 15:24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
海政法〔2019〕449号 2019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海政法〔2019〕449号 2019年11月29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要求,我局决定对部分业务的执法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通航管理事项调整内容
(一)对《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的调整。
修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内容及相关文书表格。
新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业务流程”“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业务流程”“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业务流程”内容及相关文书表格。
以上调整后内容见附件1。
(二)对《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调整。
修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内容。
新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内容。
以上调整后内容见附件2。
二、证明事项清理调整内容
将《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中第23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中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申请材料第4项“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修改为“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三、相关要求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调整后内容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海事局的业务指导,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增强基层执法能力,提升海事服务保障水平。
海事电子政务平台已于2019年10月上线,相对人新申请的通航类业务应当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平台办理;相对人提出线下办理的,也可以通过线下途径办理,但执法人员应当将必要的文书资料上传平台,通过平台制发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1月29日